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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局。(三)复审批准。县住房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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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住房保障局申诉。第二十八条县住房保障局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实行货币补贴保障方式的,县住房保障局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花名册及补贴标准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给申请人。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具体轮候办法和具体实物配租方案由县住房保障局制定。监督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住房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建住房〔2006〕204号)有关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核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第三十条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家庭人口、自有住房情况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到社区如实申报变化情况。经社区核实,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住房保障局复审,对需调整月货币补贴额的,自复审意见作出后次月起调整月货币补贴额。对复审不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自不再符合货币补贴条件之日停止向该家庭发放货币补贴。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基本情况变化,应在1个月内到社区如实申报变化情况。经社区核实,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住房保障局复审。对不主动申报的,县住房保障局应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建立跟踪审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1在申请人家庭人口变动等情况下,县住房保障局视实际情况,可以对申请人家庭住房进行调换,并重新签订配租协议。2对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应责成退出廉租住房,并给予6个月腾退住房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维持其原租金标准不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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