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办法和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快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f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廉租住房管理,严格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补贴或住房,以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一种保障制度所称廉租住房是指市区内由政府出资,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等形式筹集的,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第四条市政府应将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第五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市内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f市发改委、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管理实行诚信认定制度,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