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过渡期满后,拒不腾退住房的,按照届时市场租金标准续租或向法院申请强
6
f制执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家庭须按配租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申请人家庭不得违章搭建、拆改房屋结构、擅自装修或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房屋用途,对违反此规定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房租或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6个月的,县住房保障局将收回该住房,未交纳的房租按照司法程序依法追收。第三十二条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档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住房保障局要建立相应低收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档案。档案应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调整等有关材料。根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动态管理。第三十三条廉租住房实行无偿物业管理,由住房保障局指定或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承租人需缴纳相应的卫生费、垃圾处置费和水、电费。市政、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对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给予大力支持,减免有关收费。房屋和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公司代为进行日常养护、维修,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中列支。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廉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代为管理。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费用纳入廉租房日常维护管理预算。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虚报、瞒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资格;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情节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