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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为:县城区内按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货币补贴标准70%计发;其他镇(街道办事处)按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货币补贴标准60%计发。第二十四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范围内的,租金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超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1倍。采取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范围内的,租金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14倍;超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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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用面积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19倍。第二十五条对市场住房租金均价、廉租住房租金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市场住房租金均价,由县住房保障局会同县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每年调查公布一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有关政策,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房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适时进行调查测算和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六章审批程序第二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夫妻户籍均在本区应共同申请;未满35周岁的未婚子女应当与父母共同申请;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区的不得单独申请;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申请了住房保障的,不得再次参与申请。第二十七条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书面申请。申请人必须填写《重庆市綦江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由县民政局认定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2现住房证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加注意见);3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户籍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4其他相关证明(军烈属、残疾证等)复印件。以上证明、证件需交验原件。(二)初审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群众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进行民主听证、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再报镇人民政府(街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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