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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的租金收益主要用于房屋的正常维修,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安全、卫生、办公等专项费用。第十八条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文件要求,对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筹集、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县住房保障局设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专户,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给予金融支持。投资新建、购买或者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第四章保障对象第十九条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非农业户口,且在本辖区实际居住5年以上;(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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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第二十条申请家庭成员的核定,原则上以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与原户口在同一户籍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可作为家庭成员对待。第二十一条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中因无房而不能分户的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分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一户有两个及其以上子女,按父母身边留一原则,已婚子女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共同居住的;(二)祖孙三代共同居住,孙辈已完婚但因无房而实际与祖父母和父母同住的;(三)父母去世后与兄弟姐妹共同居住,且兄弟姐妹已完婚,因无房而实际共同居住的。第五章保障标准第二十二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第二十三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保障的,货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住房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进行补贴。被保障对象家庭属无房户的,按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补助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市场住房租金均价廉租住房租金价格)×10×保障人口数。被保障对象家庭有住房但未达到保障标准的,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与保障面积10平方米的差额计发住房租金补贴。计算方式为:(市场住房租金均价廉租住房租金价格)×(10实际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保障人口数。被保障对象为最低收入家庭的,货币补贴标准按本条二、三款标准全额计发;被保障对象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货币补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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