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企业自筹的项目,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4、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工程项目需由经省级以上工程咨询协会认定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工程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5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监管能力项目需附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经费预算、项目效益等。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需提供生态建设规划或创建方案或验收批复等。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批复文件。属续报项目,要求提供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二)其他的辅助材料。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附初步设计文件、用地证明文件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附证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推广应用效果的相关文件。
f第九条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部分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对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第十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省领导审批。经省领导审批后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补助项目计划,省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第四章第十一条
项目监督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接受各级环保、财政部门的检查
和监督。省环保、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每年四月底前,各地环保、财政部门应将往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联合上报省环保、财政部门。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同时抄报地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各地收到省级下达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后,要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申请方案认真开展工作。在省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用途和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确需调整的,要经同级环保、财政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