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省级环境保护有关专项资金使用重复分散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将使用方向相近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整合使用,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入整合使用范围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暂包括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省级能量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等。中央返还江苏省的排污费资金也一并纳入。随着条件具备,内容整合使用的范围将逐步扩大。纳入上述整合使用范围的各项资金名称暂时不变,安排和来源渠道不变。即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用省级排污费收入安排。纳入整合使用范围的各项环境保护资金统称“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环保引导资金”。第三条环保引导资金使用管理要围绕国家及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要求,“十二五”期间主要支持完成节能减排重点任务、解决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第四条环保引导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调动地方积极性,实行
1
f专款专用,接收社会监督。第二章分配方法第五条环保引导资金除少部分用于省本级环境保护项目和必须由省级组织实施的跨市县环境保护项目外,其余大部分资金用于市县。用于市县部分采用因素法切块分配,由市县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自主选择项目,省里不再组织项目申报。考虑到太湖流域另有专项资金支持,环保引导资金将重点投向淮河、长江流域。第六条环保引导资金对市县切块分配依据各市县上年度排污费缴纳情况、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及当年度减排任务等四个因素,其权重分别为01、03、03、03。排污费缴纳情况是指上年度各市县排污费实际缴纳国库情况。环境综合质量指数是指省环保厅核定的上年度各市县小康环境质量综合指数。上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是指省环保厅核定上年度实际完成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当年度减排任务是指省环保厅当年下达地方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第七条环保引导资金分配计算公式:某市县应分配环保引导资金=(该市县上年度排污费缴纳量÷所属流域上年度排污费缴纳量)×10%+(该市县上年度环境质量综合指数÷所属流域上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