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全县安居富民房防灾减灾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我县各乡、镇场危旧房屋改造低收入贫困户和其他安居富民房建房户补助资金发放原则上一视同仁。
第三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资金实行政府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以群众自筹为主的原则坚持多渠道筹资大力倡导村民互助、亲友互帮。
第四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
第五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资金的筹集方式
一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自治区、自治州专项补助的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七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城乡居民建安居富民房材料补助
二不符合抗震标准的城乡居民危旧房屋改造和加固补助。
f第三章补助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八条福海县安居富民工程项目填表申请工作由各乡、镇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填报。符合条件的群众应以户为单位提出建房或改造房屋申请报告。
第九条各乡、镇场安居富民工程办公室对村、镇逐级上报的申请表格审核无误后上报县安居富民工程办公室。
第十条县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场上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后制定全县安居富民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报送县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正式下达年度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补助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县建设局开设的“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工程完工后由安居办组织成员单位验收质量合格的建房户补助资金由县建设局及时拨付到各乡、镇场设立的“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由各乡、镇场将补助资金以户为对象及时发放到群众个人手中。验收时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待整改验收合格后再发放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及安居办共同负责我县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县财政部门、安居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决杜绝工作中克扣群众及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给予从严从重处理。
f第十五条安居富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