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自: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7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主要污染减排指标,加强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和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是污染物减排的主体。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减排机制。第三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厅按照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实施管理。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f(二)会同省环保厅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三)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四)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五条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分年度减排计划,明确建设要求,落实实施进度;(二)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查;(三)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考评。第六条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具体年限根据国家关于污染减排的任务要求确定。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在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污染减排工作。
f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七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工业企业污染减排、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保护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严重威胁居民身体健康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具体包括:(一)列入全省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内的项目;(二)支持省、市(州)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以及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的补助;(三)支持农村集中式或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四)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