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检测义务,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玻璃幕墙检测机构发现玻璃幕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报业主和由业主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并向区、县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结构性维修加固)第二十八条(结构性维修加固)
对经检测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玻璃幕墙,业主或者承担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开展结构性维修加固改造。
对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不得擅自改变玻璃幕墙的结构构件,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组织安全性技术论证。
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工程完成后,业主或者承担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玻璃幕墙)第二十九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玻璃幕墙)
f玻璃幕墙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玻璃幕墙的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实施更新改造,或者予以拆除。
玻璃幕墙更新改造工程依照玻璃幕墙建设工程进行管理。
玻璃幕墙的拆除工程应当由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防爆膜)第三十条(防爆膜)
二楼及二楼以上安装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应当粘贴符合技术标准的防爆膜,已采取防爆裂和防坠落措施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应急措施)第三十一条(应急措施)
经检测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但业主拒绝履行结构性维修加固、粘贴防爆膜等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采取应急措施,通知施工单位结构进行性维修加固、粘贴防爆膜。费用从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从事经营活动和办理证照限制)第三十二条(从事经营活动和办理证照限制)
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业主拒绝履行安全性能检测、结构性维修加固、更新改造、拆除和粘贴防爆膜等义务的,在安全隐患消除前,该房屋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
第三十三条(鼓励保险)第三十三条(鼓励保险)
本市鼓励业主参加玻璃幕墙使用保险。
第三十四条(鼓励技术创新)第三十四条(鼓励技术创新)
鼓励在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中推进技术创新,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耐久、安全性好的新材料、新技术。
第三十五条(资料报送)第三十五条(资料报送)
承担玻璃幕墙日常维护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2月份将下列资料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在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