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环境保护和建筑节能,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板材与支承金属构件组成的、附着在建筑物主体结构上的非承重外围护结构或者装饰性结构。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玻璃幕墙建设,以及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的规划控制。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的规划控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使用限制和部分禁止)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限制采用玻璃幕墙。住宅、医院、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等建筑,禁止使用玻璃幕墙。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采用玻璃幕墙的,禁止使用不符合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环境影响规定的幕墙材料和施工工艺。第六条(特殊监管)
f本市对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在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建设管理和安全使用等方面采取特别管理措施。第七条(告知)立项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本市对玻璃幕墙采取特别管理措施。第八条(设计方案要求)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明确建筑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墙的型式和玻璃性能。第九条(规划控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限制使用玻璃幕墙的区域和禁止使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种类,对建筑使用玻璃幕墙进行控制。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采用玻璃幕墙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包括玻璃幕墙光反射和热辐射周边环境影响专项评价报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玻璃幕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第十一条(安全论证)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前,建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