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验收一年后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的情况;
(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三)开展的结构性维修加固的情况;
f(四)实施更新改造或者拆除的情况;
(五)粘贴防爆膜的情况;
(六)日常维护中定期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信息管理)第三十六条(信息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玻璃幕墙信息系统,作为全市玻璃幕墙建设和安全使用监督管理的基础数据平台,并及时维护、更新。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玻璃幕墙规划管理信息、房屋管理信息及时录入玻璃幕墙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行业协会)第三十七条(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执业规范,组织建立行业专家库,对玻璃幕墙设计、施工、检测、维修和加固等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第三十八条(监督与检查)第三十八条(监督与检查)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市玻璃幕墙安全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业主或者承担玻璃幕墙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履行安全维护管理义务。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处罚)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擅自在限制使用玻璃幕墙的区域和禁止使用玻璃幕墙的建筑上使用玻璃幕墙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罚)第四十条(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罚)
未按规定进行光反射和热辐射环境影响专项评价使用玻璃幕墙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建设规定的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建设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玻璃幕墙的安全性能论证的;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幕墙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f(三)施工单位在玻璃幕墙竣工验收后满一年拒不履行检查和维修义务的。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不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的;
(二)未按照规定与业主签订服务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使用规定的处罚)第四十二条(违反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