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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的建设成本等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第十七条(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玻璃幕墙专项监理细则,对玻璃幕墙施工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大危险源实施旁站监理,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实行平行检测。
监理单位应当出具玻璃幕墙专项监理报告。
监理单位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安全质量监督机构。
f第十八条(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八条(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玻璃幕墙专项验收的监督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玻璃幕墙竣工验收备案后,备案部门应当按规定在玻璃幕墙信息系统中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提供使用手册)第十九条(提供使用手册)
在玻璃幕墙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不是该建筑物产权人的,应当向业主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施工单位应当将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详细要求告知业主或者受业主委托的。日常维护管理单位人员。
第二十条(保修义务)第二十条(保修义务)
玻璃幕墙竣工验收后满一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修。
在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承担保修义务。玻璃幕墙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第二十一条(维修委托)第二十一条(维修委托)
施工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玻璃幕墙维修服务协议。
施工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玻璃幕墙安全检查,并按照维修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玻璃幕墙结构性维修加固、更新改造和拆除。
第二十二条(经费保证)第二十二条(经费保证)
本市建立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玻璃幕墙的检测、维修和更新。
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和业主按规定比例缴存至指定专户。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规定将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指定专户。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应当按规定逐年从物业维修经费中提取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规定缴存比例。
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安全使用责任主体和内容)第二十三条(安全使用责任主体和内容)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和维护,视下列情形由业主承担:
f(一)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使用和维护的责任人。
(二)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使用和维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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