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包括玻璃幕墙光反射和热辐射周边环境影响专项评价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玻璃幕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
第十一条(安全论证)第十一条(安全论证)
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单位组织安全性能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玻璃幕墙的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资质要求)第十二条(资质要求)
在本市从事玻璃幕墙设计、施工和维护的单位,应当具有设计、施工的一体化资质。
第十三条(设计要求)第十三条(设计要求)
玻璃幕墙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
f玻璃幕墙设计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应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规定。修改或者变更玻璃幕墙设计的,设计文件应当送原施工图审图机构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应当留出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退界距离。确需在安全退界范围内设置停车场地、人行通道的,应当设置挑檐、顶棚等确保安全的设施。
第十四条(审查要求)第十四条(审查要求)
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或者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核玻璃幕墙光反射和热辐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项内容和解决方案。
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加强对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施工工艺和使用材料的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通过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材料供应)第十五条(材料供应)
对国家实行许可、认证等准入制度的玻璃幕墙建筑材料,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产品相应的许可、认证等证书;玻璃幕墙建筑材料已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和检验的,应当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出具质量保证书。
第十六条(施工要求)第十六条(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玻璃幕墙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以及质量、技术和安全等专业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玻璃幕墙施工技术标准、验收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玻璃幕墙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移交《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维护手册应当载明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设计使用年限,交付使用后维护检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玻璃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