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相关法律制度,监督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目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规内容薄弱、体系零散、偏重原则性规定的现状十分不利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实现金融交易规则的规范化势在必行。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列为金融监管目标之一,突出强调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监管者要投入更多的监管资源对金融机构遵守消费者保护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规范。(三)构建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与消费者参与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强调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因此
f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以其特有的灵活性受到广泛重视。金融监管者应当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制度化,降低诉讼成本,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一个重要途径是规范金融机构内部投诉处理程序,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协商渠道,另外一个是强化监管者投诉处理功能,可以在各级监管机构信访工作的基础上,增设专门的消费者投诉受理部门。
(四)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实施金融消费者教育计划增加公开披露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冲突和各种负债,增强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消费者讨价还价的能力,有利于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消费者的根本利益。我国金融制度的设计,无论是正式的法律法规还是配套的自律守则或行政建议,都应充分体现信息披露原则。由于较少的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工具的选择使人们很难结合自己的需要和偏好对金融产品真实的成本、风险和金融工具的适用性做出比较,消费者更容易被误导,产生羊群效应。监管当局应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产品、服务和相应风险的识别和了解乃是当务之急,开展长期的金融知识教育和消费者信息支援,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参考文献:1刘晓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86.2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j.东方法学,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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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冠来,男,厦门大学法学院09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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