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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体国家阐明了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框架。笔者认为,发达国家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经验固然值得吸取,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味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未必是件好事情,可能会出现法律制度移植时发生的适应性问题,毕竟中国的金融业发展相比发达国家而言处于初级阶段,中国金融监管水平也与发达国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而研究中等收入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f问题显得意义重大,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发展阶段的相似性都说明其具有重大的借鉴价值。
(一)机构设置的最佳选择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政府的机构设置难以理解,而且通常消费者在遇到权益纠纷问题之时不知道向何种机构寻求救济。因此,世行工作报告认为,设立单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以便消费者获取与金融服务有关的救济与帮助是最佳的机构设置方式。(二)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简单和易于理解的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往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消费者对于信息的获取应当采取一种标准化的形式。简明和标准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可以帮助消费者比较不同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而且有助于消费者理解复杂的金融产品,对金融产品进行筛选,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三)投诉和争议的解决如果消费者关于金融服务的投诉得不到妥善处理,他们对于金融业的信心将趋于下降,这对金融行业自身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因此,至少,所有金融机构应有义务指定一个部门(或至少一名人员)负责处理投诉。同时,在处理纠纷时,应当注重调解方法的使用,因为对于大部分金融消费者而言,诉诸司法途径并不是一个可取的方式。(四)普及金融教育
f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消费者将能够了解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息披露并做出明智的决定。金融教育不能代替监管,但可以补充一个有效的法律和监管框架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教育需要长期的持续努力,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旨在改善金融教育的计划都应受到严格检验。
三、构建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议(一)更新监管理念,明确金融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的一致性处于转型经济的中国金融业,面对来自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双重压力,产业发展的要求不仅强烈而且迫切。面对日益凸显的消费者保护问题,金融监管机构应更新监管理念,正确看待产业发展与消费者保护的关系推动金融业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提供符合消费者需要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应着眼于消费者福祉的终极目标,,为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二)制定和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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