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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政策研究
一、引言金融消费者保护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在发生金融交易行为时,由于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专业化、技术化的特性,金融消费者很难了解其确切的含义,从而导致消费者可能在金融机构劝诱与广告的攻势下作出错误的选择(郭丹,2009),进而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所以,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研究应该将焦点集中在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零售业务上。一方面,由于金融零售业中的产品与服务种类繁多,产品设计、交易方式和服务方式复杂,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一般性框架很难就具体问题提出适当的保护措施和相应的制度安排,缺乏针对性。另一方面,中国的资本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到目前为止其发展虽有一定规模,但还很不完善,市场投机行为屡见不鲜。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使得老百姓手中也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财富。个人理财观念逐步被人们接受,金融消费的形式已经不再是过去单一的银行存取款或购买国债,而是通过各种渠道购买金融理财产品,希望将自己有限的财富数量不断扩大。而各种基金产品成为普通人参与资本市场的一种选择。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一)国外的研究现状分析国外学者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进行有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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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融监管以及相关法律制度选择两个方面。Bud
itz(1995)针对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采取仲裁机制解决纠纷可能会对消费者保护产生严重的威胁进行了分析。他对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各种纠纷的特征进行了描述和分类,并指出金融领域中的消费者仲裁与传统商业领域中的消费者仲裁存在一定的区别。特别是在证券投资领域中,由于金融机构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对金融产品及其运作更具专业性,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对相同事物可能不具有共同的认识和判断标准,如果在仲裁机构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仲裁机制就会出现系统性缺陷(systemicdeficie
cies),从而影响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另外,Bud
itz还强调,仲裁机制这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仅能帮助化解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但并不利于对引起纠纷的现实问题进行改正。相比之下,正式的法律诉讼机制则更有利于实现消费者保护的目的和对问题的改正。Carli
、Gervais(2009)对金融零售市场中的消费者保护进行了研究。认为市场中的金融企业与为其提供产品销售服务的经纪人之间面临着一种双边隐藏信息的问题,并由此提出了一个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分析框架。通过模型分析,得出金融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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