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摘要:发达国家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金融立法中已明确提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要求。我国在加速金融发展和开放的过程中必须注重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而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本文从金融消费者基本内涵的探讨开始,通过分析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介绍中等收入国家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经验教训,以期为构建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提供建设性意见。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双峰理论一、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在传统金融法上,通常不采用”消费者”的概念,而是用”客户”、”存款人”、”投资者”、”股东”、”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者”等概念,但是,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开始在金融领域里采用”消费者”的概念。发达国家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金融立法中,已纷纷提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明确要求。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人。构成消费者的三个基本特征是:(1)主体是自然人;(2)行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3)目的是为了生活需要。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类型,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援引对消费者的定义,可以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美国1999年《金
f融服务现代化法》给”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十分类似,即”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
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金融交易行为,符合消费者构成的三要素,将个人视为金融消费者是合理有据的。首先,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的实质是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符合消费者的特征。其次,个人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期望能获得收益,用收益改善生活,可将其视为未生活需要目的。再次,个人从事金融交易行为,主体当然是自然人。个人金融需求是随着消费需求结构升级的必然结果。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借鉴从2005年开始,世界银行对阿塞拜疆、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俄联盟和斯洛伐克等九国的金融服务业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研究,并于2010年2月发布了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工作报告。报告全面分析了这九个中等收入国家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并总结了各国的先进经验与不足之处,并为新兴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