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资产的企业,当其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发生减值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同时还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将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这一保留我国特色的规定,使得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小,会计信息可靠性将得到加强。
f2.公允价值的运用有前提条件。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出现利润操纵,新准则规定了公允价值的使用前提,即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于公允价值的运用,新准则规定了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的两个前提条件,即该项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再如,新尊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中,应按成本模式进行,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这些前提条件,将有效制约以公允价值计量方式操纵收益的行为。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允价值的应用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因此只要严格地按照准则实施,公允价值就会真的做到公允。
3.存货计价方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存货先出计价方法的选择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存货的价格波动上,当存货价格处于上涨时期,采用后进先出法,将使当期成本上升,减少当期利润;若采用先进先出法,将使当期成本下降,增加当期利润。若存货价格处于下降时期,则正好相反。这一核算办法的变动,将使企业利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来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惯用手段不能再被使用,从而可以避免在存货发出计价方面人为的调节因素,也避免了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的不足,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4.新“债务重组”准则,为上市公司带来利好的同时也带来制约。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或转让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可以将获得的利益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这改变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数额全部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按照这一新变化,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在当期利润表中反映,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每股的收益水平,从而公允地反映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