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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并存,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上先后设立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另有规定除外(二)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1物权优于(破除)债权: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2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3优先购买权: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与该财产有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1物权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债权优先购买权:合同法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注意:物权优先购买权优于债权优先购买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二、物上请求权效力物权的保护(一)概念:又称物权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二)物上请求权的性质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1)行为请求权:是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权的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权利(2)独立的请求权: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f3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物上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上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
1确权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确认的权利。《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返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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