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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小论文》
学院专业姓名:学号授课教师提交时间2016年5月日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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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对小区车位归属的认识
前些日子,在网上疯转一则新闻全国首例跨度11年小区车库之争。事情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事情发生在南京市鼓楼区水佐岗,有一个名为“南京星汉城市花园”的小区,这个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位,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价格卖掉了37个,其余的被物业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2003年,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星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无偿交给业主使用。
当时,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认为,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这起案件一审判决,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2003年作出的,判决结果为: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之后,星汉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2014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令星汉公司给付业主委员会车库出售款500000元,驳回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很显然,在这个案件中,地下停车位到底属不属于业主所有是这个案子的非常重要的信息,法条里说道“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那么很显然地下停车库的车位应该不属于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因为其不满足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要是道路,我们国家对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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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小区道路的判断是:居住区道路一般可以分为三级或四级第一级居住区级道路是居住区的主要道路,用以解决居住区内外交通的
联系,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2030m。车行道宽度不应小于9m,如需通行公共交通时,应增至1014m,人行道宽度为24m不等。
第二级居住小区级道路是居住区的次要道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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