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的权利有所有权、地上权、低役权、用益权、抵押权、质权等。这些权利的类型及取得方式都由法律规定,非以法定方式取得这些权利的,法律不予保护2现代各国民法,大多采物权法定主义而排斥放任主义。如《日本民法典》175条:“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者外,不得创设。”《台湾民法典》第757条:物权,除本法或其它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要求)
f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1类型强制:物权的种类不得任意创设。违反类型强制,无效。2类型固定:物权的内容不得任意创设。违反类型固定,部分无效(二)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之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内容相互抵触的物权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浮动抵押、共同抵押)。2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三)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1、公示原则:即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都应当以法定的公示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的方式:动产物权变动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公信原则:物权变动经过公示以后所产生的公信力。内容:(1)法律推断动产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人享有登记于名下的不动产物权。(2)善意第三人因相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的物权名义人所为的交易受法律保护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案例讨论:甲将电视借给乙,乙将电视卖给丙(丙不知情),问,丙能否取得该电视的所有权?法律依据: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制度(四)区分原则在法律上将一个交易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内容:1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相互独立2物的交付或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但非债权的有效要件区分原则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f一、物权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一)物权间的优先效力以物权成立时间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