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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比较
f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物权法的功能主要是明确物的归属,促进物的利用)注意:物权法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组成部分,通常为民法典中的一编。如德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的物权编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物权法或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民法典的物权编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中有关物权问题的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土地法等)。狭义上的物权法或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指民法典中的物权编以及专门的物权法二、物权法的特征(一)是财产法物权法以规范人对物的占有、利用、归属关系为内容,这类关系显然属于财产关系,物权法在性质上也当然属于财产法(财产法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法)(二)是强行法与债权不同,物权法内容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三)是普通法物权法作为民法典一部分,属于民事普通法,与公司、保险、票据等特别法不同。(四)是固有法物权法保留了国家、民族、历史传统和国民性,因而是固有法(土著法)如我国的典权制度
f他国就没有。(与债法等不同)三、物权法的历史沿革与现代发展(一)古代物权法在西方古代物权法发展过程中,曾经存在过两种具有代表性的物权制度,即罗马法物权制度与日耳曼法物权制度。它们对后世两大法系国家的物权法或财产法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
(二)近现代物权法1、近代物权法:一般是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物权法,以1804年颁行的《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罗马法物权观念占主流地位,特点是“个人本位”、“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适合资本主义初期发展的需要。2、现代物权法:是指自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物权法,通常认为以1896年制定、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为其发端。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所有权的相对性”、“利用为中心”等观念日益被重视并渗透到物权法中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类型、内容以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意创设物权注: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立法例:1、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不予限制;2、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历史发展1在罗马法中,承认具有物权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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