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举。但是,从立法的统一性来看,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制度并没有不同之处,所以在违反这两项程序的后果规定中也不应不同。其次,我们知道,不成立和无效严重程度是绝对不一样的,不成立的违法程度要比无效的违法程度高,相信立法者也是想强调执法程序的重要性所以才规定未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既然这样,如果一般程序中未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适用不成立的规定,而简易程序中不适用,那么很容易令执法者认为简易程序中的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制度不如一般程序中的重要,这是大错特错的,简易程序由于规定相对简单,且容易被滥用,所以更应该保证其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因此我认为简易程序中未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也应适用不成立的规定。四、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能否转为一般程序在简易程序中,依据奥地利《行政罚法》的规定,行政程序分为命令程序和机关程序两种,命令程序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官署可以不事先询问被告作进一步调查,迳行作出拘留、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1)经法院、行政官署或有刑法第68条保护之人,因职务上获悉或依自白而提起行政逾越的告诉(2)依法律的规定,官署有最高三天的拘留处罚权,1000先令以下罚款权或警告权(3)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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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被告不属于少年犯。机关命令程序是指事务主管官署或经其同意的官署得授权特殊训练的治安人员,对于逾越特定行政法规的现行犯,开具已统一规定罚款数额
⑦(最高不超过50先令)的处罚单据,并立即征收。另外,在简易程序中还有“机
关处罚权”制度,是指对于十分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更为简单的方式处理。依照该法第50条的规定,行政官署可以授权行政官员,对于违反特定行政义务的现行犯,处以100先令以下的罚款,并以现成的格式立即征收,但被处罚者如果拒绝缴纳罚款时,该处罚命令即行失效,执行人员必须改成向主管官署提出告诉的方式进行。⑧众所周知,简易程序不是行政处罚的专有物,诉讼法中也有简易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在诉讼中更是屡见不鲜,因为行政诉讼中不存在简易程序,我们这里就拿民事诉讼为例,民事审判中,简易程序是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的体现,而且简易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体现了诉讼民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