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再搜集证据。第二,具有法定的依据。这是指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而且,在法定依据中已有处罚程度较轻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方面的规定。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法定”的依据具体是什么法律所做的规定,事实上法条也无需多此一举再对法定二字做解释,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而当场处罚的种类只有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是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有权设定的。第三,处罚程度较轻。具体从两方面限定:一是,在处罚种类上限于警告和罚款,其他处罚种类,如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等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在处罚幅度上限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二、适用简易程序能否“一人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的简易程序条款内容,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条款并未对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的人数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一人执法的合法性备受争议。综合其他几个部门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明确规定简易程序执法人员人数的法规也是为数不多,可以找到的有: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
②
参见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13页。2
f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现场代表出示执法证件,签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当场处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简易程序应该是一人执法还是两人执法,是公正与效率的抉择,一人执法可以调高行政效率,两人执法可以有效监督,保证执法公正。对于二者的取舍,不同的部门法有不同的规定,但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