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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为普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调查取证、弄清事实的基础上,
①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步骤、形式、时效等方面的要素的总和。行
政处罚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特定场合下,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和一般程序相比较,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单,操作简便,而且在实际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行政执法机关遇到的大多数都是违法行为简单、违法情节轻微的一般违法行为,这类违法行为查处起来相对比较容易而且发生频率较高,行政机关如果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办理,会多出不必要的麻烦,极大影响行政效率。因此,立法者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外,另制定了一套简易程序,并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及相关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如果没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也会损害我国法律的尊严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对简易程序适用中出现的问题高度关注,实现立法者的初衷,保证这一程序正确而有效的实施。一、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问题适用简易程序是行政权力运作的需要,但也必须严格规范。首先要限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并且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具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二是,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应当充分。这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执法原则的具体要求。简易程序所涉及的违法事实应当是简单明了的,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就足以证明的违法事实。这里涉及到如何判断违法事实确凿的问题,即如何确定当场处罚的证明标准

参见肖金明:《行政处罚制度研究》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13页。1
f问题,“证明标准”这一概念是用来表达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使其所举证据应达到某种说服力的程度。②证明标准要解决的问题是证据的证明力到什么程度时才能认定待证事实,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证明标准就是证据的证明力所要达到的,使行政机关足以对待证事实进行认定的最低限度,法条对这个最低限度未做明确的规定,而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最终要能经受起法院的审查,所以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要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相同,即要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执法者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应明显大于不存在该违法事实的可能性。这就要求执法者在进行当场处罚时要全面搜集证据,并且对证据进行妥善保存,依据所搜集的证据进行处罚,切不可先主观臆断当事人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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