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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规定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六)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没有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要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和说明,物业买受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受合同时,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做出承诺。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必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执行。(七)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对超出服务合同的事宜,要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后实施。各级城建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认真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业绩和信用程度,并在资质评定和年检、物业招投标中作为重要条件;要建立健全物业投诉责任机制,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淘汰、退出机制,对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投诉较多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物业管理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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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市建设局为我市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处负责全市物业市建设局为我市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日常工作1.拟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及工作思路,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提出工作意见;2.负责中心城市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会同财政等部门安排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并搞好监督管理和检查;3.落实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组织物业管理行业的检查、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4.监管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调解物业管理重点纠纷案件;5.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等级的申报、审定和管理。(二)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1.组织落实各项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全面开展社区物业管理工作;2.落实办事机构,建立健全县(市、区)、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3.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并进行部署、检查和督导。(三)各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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