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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txt48微笑,是春天里的一丝新绿,是骄阳下的饿一抹浓荫,是初秋的一缕清风,是严冬的一堆篝火。微笑着去面对吧,你会感到人生是那样温馨。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8〕201号
临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现将渭南市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渭南市城乡建设局一、为规范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依据《渭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渭政发200661号)制定本办法。二、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工作,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房改办具体组织实施。三、渭南市城区每一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后,由市房改办组织开发企业编制成本预算报告,向市物价局提出销售价格申请。市物价局按规定对销售价格核定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批复。
f销售价格批准后,由市房改办组织,在《渭南日报》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开发企业可依此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市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四、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具有渭南城区常住户口,家庭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无房住或人均住房低于20平方米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城区居民。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在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房改办提交下列材料;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2.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3.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年收入情况证明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申报办理地点:渭南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审查。市房改办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审查。(三)公示。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房改办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四)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房改办在申请表上签署批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出具书面通知。(五)购买。申请人持签署过批准意见的申请表,到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申请人数多于该项目所建房屋户数时,优先保证市区拆迁中未纳入住房安置计划且符合第四条购房条件的拆迁户购房,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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