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五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对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第五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第五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一)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二)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监测方案组织施工或监测的;(三)未落实安全措施费用的;(四)施工现场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五)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质量培训。第五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工程监理资料立卷归档。工程监测、第六章工程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十八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业务的工程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f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五十九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质量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六十条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测责任。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监测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监测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测工作负责。项目监测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经验。第六十一条监测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测机构的管理。项目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第六十二条监测单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