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监测报告。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第六十三条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有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反馈。第六十四条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检测报告应当经监测、检测人员签字,监测、质量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六十五条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监测、检测人员进行安全质量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六十六条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工程监测、质量检测资料立卷归档。第七章安全质量事故应急处置第六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保障机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编制的应急预案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定期演练。第六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可以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制定抢险救援方案;(二)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f(三)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设施、设备或者其他障碍物等;(四)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其他必要措施。第六十九条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必要时经专家论证后实施。第七十条鼓励建设、施工等单位参加工程保险,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施工现场监控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七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相关法律、法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