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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0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
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
f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
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
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
f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组织调查前款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第八条工程周边环境严重影响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
成其严重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线路规划方案时尽可能予以避让。无法避让且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拆除、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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