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第四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安全质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安全质量文件真实、完整。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五章监理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f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四十七条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理工作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项目监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第四十九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在一个工程项目任职,如确需在其它项目兼任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第五十条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包括工程安全质量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第五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