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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配方案组织实施。确定配租家庭及轮候顺次,分配过程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五)签订合同。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确定的配租对象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配租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身份证件、户口、低保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的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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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分配公共租赁住房:(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孤、老、病、残家庭;(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中有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
国英模称号的家庭;(三)特扶家庭;(四)申请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优抚对象的家庭;(五)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中有转业、复员、退役军人的家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租赁与退出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承租公租房须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
第二十四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姓名;(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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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账户,租赁合同终止时,无违约行为的,返还履约保证金;有违约行为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抵扣。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适时调整,并对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差别化管理,最高优惠不超过40。(一)低保家庭优惠30;(二)享受定期抚恤家庭优惠30;(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生活困难的转业、复员、退役军人家庭优惠30;(四)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家庭优惠30;(五)同时符合(一)(四)款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家庭优惠40;(六)低保残疾家庭优惠40;(七)特困救助家庭优惠40。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先缴后住。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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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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