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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集中申报、审核制度。集中申报、审核时间由市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发布。第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初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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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三)审核及公示。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人口、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进行登记,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档案。
申请人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10日内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因未及时申报导致核查工作无法进行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在工业园区工作的外务工人员申请为工业园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核及定期复核工作。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区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区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配租和轮候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投资建设的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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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部门组织分配,也可按照各区需求情况将房源分配给各区进行分配;保障对象为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各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配租方案。市(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间、分配时间及方式等内容。(二)资格复审。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的家庭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三)意向登记。申请人按照配租方案,到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各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意向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四)配租和轮候。配租和轮候由市(区)住房保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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