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市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其使用管理主要包括租赁管理、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维修养护、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机构运作、社会参与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房屋管理、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物业服务、爱心服务、自我服务“六位一体”的综合管理服务模式,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健康和谐。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动态及退出管理、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有关使用管理工作委托市保
f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相关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下同)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纳入属地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参与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资格核查、入户调查等。相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所在行政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资格复审等工作。
残联、志愿者、慈善、法律援助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社区服务活动,开展相关服务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社区。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入住条件后,建设单位将其整体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双方应签订“移交协议”,明确移交内容、标准、维修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等。项目移交前,建设单位应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特种设备(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书及相关技术图纸等资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质及用途。
f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八条房屋交接入住、租赁合同签订、物业服务、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租金收缴、日常动态巡查、房屋腾退、经营性用房租赁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可以购买服务方式由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专业化管理,并按照每200户配备一名房屋管理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