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的85。(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住房、家庭唯一住房经鉴
定属危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符合上述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有稳定收入的单身居民,
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十条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居住证;(二)专科以上学校毕业不满五年;(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
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半年以上;(四)在市区内无住房;(五)个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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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第十一条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市区城镇居住证;(二)申请人依法与用人(用工)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聘
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一年以上。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持有本市两年以上市区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区内无住房;(四)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第十二条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建国前入伍老军人、城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第十三条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物价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面积标准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限制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曾被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不满5年的;(三)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不满5年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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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其他不适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第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鸡西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或居住证)及复印件;(四)家庭收入证明材料;(五)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六)婚姻状况证明;(七)其他材料证明及复印件。新就业人员除以上材料外应提供毕业证(学历证)、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除以上材料外应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或工商营业执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