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论述教育法的功能。答:教育法是现代法制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教育管理和教育发展来说,其基本功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1)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2)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特征:①行政权力必须为国家所专有。②行政范围必须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③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④行政目的必须是以国家的职能为出发点。(3)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现代教育事业的发展,一方面需要有内在动力的推进,另一方面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这一法律支撑体系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管理的法律形式。②教育经费管理的法律形式。③学校教学工作管理的法律形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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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论述教育法的原则。答: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反映在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条文以及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中。其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1)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以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基础协调发展。(2)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是教育服务于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根本目的。(3)调动和发挥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一切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保障各级各类教育工作的自主权,使之能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多方面发展的需要。教育法规的制定应从以下几方面的实际出发,使其更符合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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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教育法所调整基本法律关系有哪些?论述教育法所调整的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答:(1)教育法所调整基本法律关系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2)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是教育法调整的基本关系的重要一部分。(1)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国家权利从其内容来说包括形成权、命令权、处罚权和管理权。一方面要服从政府及有关各部门的管理,另一方面,在有关法规的规定下,学校又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对学校的教师和学生行使某些国家权力,如评聘教师、授予学位等,这些权利是国家授予的。学校的义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于国家所负的义务,。(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组织,与社会存在着广泛的联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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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论述教育法所调整的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答: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法调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