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的规定使再审审查的主体和内容进一步明确。②(四)受理法院更加明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该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解释中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通知中把“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列入符合再申的条件。并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越级申请再审的两种情况,统一规定处理办法为告知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这样的规定,取消了过去当事人对判决不服,首
f先应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上级法院也要转交原审法院审理的程序,直接明确了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为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同时规定,将上二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明确为一般由本院提审。申请再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再审的审级提高了,就意味着基层法院不再审理再审案件,“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更加慎重,有助于提高和保证再审案件审理的质量,更能体现再审的特定”。四、结论随着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司法的指导理念也有了相应的进步。就再审程序来说,其设立的初衷是以公权力进行司法监督,纯粹以纠正生效裁判错误为目的。而今,从新民诉法的修改中,我们看到了重视当事人私权利的保护、尊重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转变。事实上,就近年来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的改革来看,保护私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已经成为民事再审程序发展的趋势。我国新民诉法的修改,正是顺应了这一趋势,其修改的成果值得肯定。
注释
①闻著:《民事再审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l页。②张卫平;《再审制度修正解读》,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期,第23页。
参考文献
1杜闻民事再审程序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2德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M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3潘梦静彭水兰对修改后“民事诉讼再审事由”的解析与思考J江西社会与科学4汤维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