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而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只能由当事人提起,其他任何机构、团体或个人都无权提起,而且除一审中驳回起诉、不予受理案件外,只要有当事人单方面意思便可进行实质审理程序。在民事再审程序上,审判监督权和当事人诉权交织在一起,而且对于是否能够引起再审还有相对严格的审查程序,这决定了其启动方式的特殊性。二、民事再审制度修订的意义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赋予了再审制度全新的理念和受理审查机制。但是有部分法官思想意识上尚未适应本次修正案,尚未真正理解其立法目的,甚至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实践中难免会影响到再审案件的受理审查工作。因此,正确阐明再审程序的立法原意和基本理念,厘清再审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区别,对于健全再审受理审查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认为再审制度的修订,一是确立了符合我国特色的再审之诉,使其与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共同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框架。在申诉权是指当事人不服终审裁判,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对原生效裁判进行审理以确保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其与当事人享有的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都一样,都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都应当给予平等的保护,不能把当事人享有的再审诉权等同于申诉信访。二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问题。虽然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再审申请权,但由于没有诉讼程序和制度上的保障,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经常处于被漠视的状态。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从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事由、法院立案受理、法院管辖、审查期限等程序和制度方面进行了立法规定,从立法目的看,只要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应当裁定再审,从而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行使。三、民事再审程序修改取得的成果(一)再审之诉理念初步确立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解释、规定的制定,使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发生了巨大的进步,无论是理念上还是内容上都有了新的突破。在理念上,确立了再审之诉的理念,这是深受期待的关键一步,使再审程序的完善有了更大可操作空间。修订前的民诉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但在理念上和实务上仍未把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作为诉权来对待。当事人申请再审在法院简单审查后,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才提起再审,否则通知驳回申请。这次修改,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行诉权化改造,以诉讼模式规定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