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方案的编制按上述要求执行。第八条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项目或单独审查备案管理项目节能方案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第九条项目节能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确定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际先进水平,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单项节能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有无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对节能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价。节能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报告,并上报投资主管部门。第十条审批或核准管理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没有节能分析篇章内容或节能分析篇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转报项目。需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备案项目,未报送项目节能方案或项目节能方案未通过评估和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核准文件或上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的
f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或请示内容。需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备案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单独出具对项目节能方案的审查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对节能篇章的审查时限按项目审批、核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经审核的项目节能方案开展相关设计、施工等工作。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节能方案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和能效方案指标的落实;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节能措施完成情况作为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纳入验收内容。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人使用。第十四条已批准项目节能方案的项目,其节能方案发生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向原审核部门重新报批变更修改后的节能方案。第十五条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应公平、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凡参与具体项目节能篇章编制工作的咨询机构不得作为同一项目节能方案的评估机构。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项目节能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投资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或撤消资质等处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