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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批复,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的行为。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批复、节能登记表及其审查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性条件和备案项目开工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
f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见附件1、2、3)第七条节能评估报告书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行业乙级、综合乙级,以及具有节能专业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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