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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近郊农村土地被征用。而因土地征用做造成的职务犯罪问题也越来越多,不少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在土地征用补偿款上出现贪污、挪用等问题,如何有理有据查处这些涉农职务犯罪问题就值得深入探讨。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查处涉农职务犯罪的建议。关键词:职务犯罪;农村;基层工作人员一、案例简介2009年,因城镇发展需要某村有2000亩土地被县政府征用规划为物流园区,并签订了土地征用补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征地每亩按4万元予以补偿(包含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款、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分四批次拨付给该村。该村经过民主商议及村委会认可,决定从补偿款中抽出10的款项向该村其他有土地的农户购买土地建设安置房,供被征地农户使用。第一批次补偿款下拨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按照事先的决定抽出10款项后,其余款项全部发放到位。2010年6月,该村账户收到第二次补偿款后,村支书李某在补偿款发放之前私自从中动用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在7月2日案发。案发2日后,李某即将30万元挪用款项打回村里。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该村在土地被征用之前无任何银行存款及集体收入。而关于李某30万元的个人债务也查明,系为他人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由于债权人催帐,李某被迫从补偿款里挪用30万元还债。二、对案例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一)对李某涉农职务犯罪主体的争议对于案例中的村支书李某而言,由于其系村支书,对其是否属于基层工作人员存有争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一规定虽然阐明了村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地位,但并未明确说明村支部是否属于基层自治组织。因此,若要按照基层工作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来进行处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讲确实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对于这一情况,应该认定村支书的基层工作人员身份。理由有两点:第一,从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的人员构成看,相当数量的行政村都存在着一些双重身份的工作人员,即既是村党支部的成员又是村委会的工作人员,甚至一些地方的村支书兼任村委会主任。因此,若认定村委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害村集体利益构成犯罪,而作为领导村委会的村党支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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