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协定规定的DSB程序结束后30天之内,或USTR调查开始后18个月之内(以先到日期为限)决定是否存在“对象行为”和应采取的措施,若决定采取措施,应在30天之内启动,USTR可酌情延长启动时机,但不得超过180天。301措施生效后,(1)当贸易协定等规定的DSB裁定否定存在违反行为,(2)或不存在对美国商业的负担或限制,或有明显减轻时;USTR可决定变更或停止措施的运行,一般情况下,USTR措施的有效期为四年,可酌情延长,USTR在有效期内,须每半年向国会递交措施执行的情况汇报。301条款的修改,变动在1962年252条基础上经修改强化的1974年第301条(到310条),考虑到对启动的东京回合及GATT的尊重,放入了优先考虑利用多边协定DSB的规定,但同时认可个人(企业)提诉。1979年修改;为使国民能更有效利用GATT,任何人企业均可要求USTR提供以下信息;1,有关外国政府对特定产品的政策,行政惯例的性质和范围。2,有关该政策及惯例的美国的权利认定3,有关该政策或惯例的过去的国际争议。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力法The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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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ctof1988将1988,年为301条款重点实施期限,89在期限内,USTR每年3月底向总统和国会提交《外国贸易障碍报告》(N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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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Barriers;NTE)在报告提交后30天之内;一,向国会提交含有下列内容的评估,并在联邦官报上公布;1),必须优先考虑消除的,主要阻碍美国产品出口的障碍或有不公正行为的国家的特定PriorityWatchList。2)以国家贸易统计为基础,指定需监视国家(WatchList3对若不存在上述贸易障碍,美国可能增加的出口利益(包括货物,服务贸易等)。
f二,在上述报告提交20天后,USTR必须与特定国家就特定障碍,措施启动交涉程序,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必须解决上述障碍,若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则必须启动报复措施(提高关税等)。由于该条款采取了积极的运用规则,与此前(1974年)301条款相比,要求USTR自发地,积极地运用(此前主要是由企业等的投诉启动301条款),考虑到正值乌拉圭回合的僵局,故该条规定被称为(超级301条款)。本条款原本两年有效,但1994年复活后到1997年失效,1999年3月因总统令复活至2001年有效。
特殊301条款与超级301条款相似,《1974年贸易法》182条经1988年法强化而成。在《外国贸易障碍报告》中明确未对美国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的国家,颁布优先监视清单及需监视清单,在报告发表30天后,启动交涉程序,若未果,决定报复措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