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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曼法》第2条“垄断化”从概念走向具体。1964年的“美国诉G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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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又发展了怀特的理论明确了通过高质量的产品、优秀的商业技巧或历史原因而获得的市场支配力不在此限。另外即使市场支配地位是合法取得的企业也不能运用它来维持和扩展其市场支配力。可见这里的美国垄断化构成强调“垄断组织扩展和维持市场支配力的作为”显然其已经从结构主义滑向行为主义的范型与1957年德国的《限制竞争法》和1973年英国的《公平交易法》中的“垄断力滥用”规制在构成条件上极其相似所不同的是英德法不以谴责垄断状态为目的不适用解散分割公司这种结构性制裁方法而仅仅采取罚金、民事赔偿、罚款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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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性手段。美国法尽管对垄断化在结构上和行为上都加以制裁;但是进入80年代以垄断化规制处置的案件甚少究其原因是垄断化规制与垄断力滥用规制在行为条件上的适用竞合以及垄断化构成要件较为复杂难以把握认定且适用范围狭窄;所以进入90年代由于技术产品复杂化、产业升级换代高速化、技术开发投入与高风险化以及竞争的全球化传统的反垄断法的单一认定标准和古板严厉的处罚手段变得不适应于高新技术领域新时代的反垄断法发展方向是从不同角度、依多种标准对具体案件进行综合的合理性分析并采取相对灵活、温和的处罚手段。20世纪80年代如同垄断规则趋于温和一样各国也选择了宽容的合并政策美国在1984年、1992年的《合并指南》中已废弃“市场份额”这一合并有效认定的惟一标准以及合并形式“三分法”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和有罪推定原则转向以“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市场份额”合并为有效认定的综合标准转向适用合并形式“二分法”横向合并和非横向合并和无罪推定原则并在裁判中适用“合理性原则”。新准则还对“非横向合并”采取了宽容态度认为它具有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一面应原则上予以支持。
二、中国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
(一)中国反垄断法的问世现代西方反垄断规制对象和内容随着经济形式、科技发展以及国际格局的变化而不断革新从而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规制的一般制度和做法从而也反映了世界反垄断法的灵活与弹性。我国起草中的反垄断法对此加以借鉴并根据不同垄断情形采用了不同对策。改革开放党和国家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冲破思想栓桔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然而在高速发展中社会上出现了一股质疑GDP和市场经济的思潮平均主义的传统有所抬头,总希望以主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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