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招标文件、BT合同文件。㈣参与项目后评价。第七条市规划、国土、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BT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八条BT项目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㈠编制项目BT融资实施方案。㈡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及立项等报批手续。
f㈢确定(组建)项目法人,明确项目法人职责。承办单位难以确定项目法人的,报市政府审批。㈣参与审查BT投资人、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文件和BT合同。㈤对BT项目实施进行监管。第九条BT发包人(项目法人)主要职责:㈠委托编制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和BT项目招标文件。㈡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工作,参与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㈢负责编制项目BT投资人招标文件,组织BT投资人招标工作,组织编制BT合同,签订BT项目合同。㈣审定BT投资人建设资金安排计划。㈤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等。㈥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回购款。㈦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十条BT投资人的主要职责:
㈠协助完成规划许可、规划验线、施工、消防等报批手续。㈡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㈢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㈣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财务审查、审计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㈤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按BT发包人审定的建设资金安排计划将资金划入BT项目专户,并按月度将资金支付情况报送主管部门。㈥按月度向BT发包人和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
第三章项目确定及审批程序
f第十一条BT项目的确定。拟实行BT融资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组织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经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按程序提交常务会议审定。未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第十二条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㈠项目融资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㈡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规模、估算投资、单项工程等内容。㈢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㈣投资建设期限。㈤投资回报率。㈥项目招标、建设、竣工等时间计划。㈦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㈧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计划草案。㈨回购年限,回购款支付计划。㈩项目履约保障措施。(十一)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第十三条项目审批。BT项目应当按照茂府〔2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