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2015112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30【实施日期】2015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51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
15
f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
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括: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25
f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
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政府决策、
部门审核、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稽察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及执行、项目
审批、稽察监管、项目验收、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