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留下了可乘之机,难以确保全部法律援助资源都切实用于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因此,如何进行严格且有效的审查也是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做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建设法律援助直接面对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面对社会的贫困群体,解决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贯彻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必然要求。县政府应建立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切实担负起法律援助任务。法律援助中心是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载
①法律服务费的减免:《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②法律援助审批权:《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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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体,应把它确定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定编定员,配备若干名全额拔款事业编制,解决独立的办公用房,独立核算办公经费,以便缓解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供需矛盾,为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司法所是设置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司法助理员则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他们是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的神经末稍。在我国农村,大部分的乡镇不是设立了司法所就是在乡镇政府中设置了司法助理员这一职务,他们在乡镇政府和县司法局的指导下工作,主要负责调解委员会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工作范围从解决打架斗殴到山林地界纠纷和离婚调解等。可以说乡村司法所覆盖面广,扎根农村,熟悉农民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而且可以作出较快的反应,能够避免矛盾的激化,最适合作为农民法律援助机构。从成本效益角度看,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立在乡镇司法所之内,或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形式,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司法所在农村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具有天然的优势和客观的需求。一方面农民迫切需要法制宣传,只要工作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农民都会乐意接受;另一方面,从党政部门来说也需要司法所做好参谋,以实现依法治乡和依法治村。一些乡镇领导也认识到司法所就象农村卫生院那样不可缺少,一个缓解了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一个缓解了农民对法律援助的迫切需要。一些地方司法所定下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的目标,客观上为农民提供了法律援助。因此把乡镇司法所建设成农民法律援助机构和现实与需要相符合。但是把乡镇司法所作为农民法律援助机构显然加大了司法所的工作负担,因此必须加强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