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法律专业知识相对薄弱,再加上法律援助案件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致使许多基层法律工作者没尽心尽力为当事人办事,主客观双方面原因,使得其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大打折扣。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来说,也由于法律援助案件是义务性的,多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最终也导致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不高,从而让农民不放心,不再相信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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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目前全国还有355的县和154的地市法律援助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即使把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的县份,要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地开展,仅靠财政现有的预算资金也是捉襟见肘的。法律援助使许多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农民工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群体,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经费不足也大大制约着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发挥。随着国家《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宣传力度的加大,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补贴不能及时兑现。而且在查找资料、调查取证等方面都要相关的经费支出,有时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要由自己来支付承担。经费短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的积极性。
(五)法律援助审批程序衔接不好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师费、代理费外,还应包括减、缓、免交诉讼费,这就涉及到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而对于法院来说,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仅限于或说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对于民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想减、缓、免交诉讼费,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缓、免交诉讼费用,最终导致无法立案。因此,法律服务费的减免①和诉讼费缓、减、免的衔接问题至今尚未很好解决,经济困难的农民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得到减、免费的律师服务后,往往由于得不到法院缓收和减免诉讼费而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最终落不到实处。当前法律援助审批权②在法律援助机构,当事人只要交齐相关的证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够获得免交代理费等法律援助。而在农村,开具一份无收入或生活贫困证明非常容易,这就给一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