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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有哪些
很多人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就会犯大错,可能涉及到无法回转余地的事情都是正常的。1、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杀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其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激情杀人,且属于初犯、偶犯。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寻欢与被害人张柏芝素不相识,所谓是“往日无仇,近日无怨”,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杀人犯罪的起因仅仅是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大都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事前被告人是无法预知的,也是没有准备的。故本案属于典型的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突发性案件。而且,通过法庭调查阶段,可知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处于极度恐慌、害怕的心理状态。虽然,被害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但被告人受到的刺激是因突发性交通事故引起的,这应当没有异议,应当属于激情犯罪的范畴。且被告人李寻欢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所以应属于初犯。由于是第一次实施犯罪,犯罪的习僻尚未形成,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所以也请合议庭充分考虑给予被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是完全没有预谋的,其行为应当认为属于偶犯,因为被告人是偶发性因素而实施犯罪的。因此可见被告人尚
f未染上犯罪恶癖或恶习,只是因为外界偶然因素的刺激或诱惑,促其实施了犯罪。故,辩护人在此提出合议庭作出给予被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2、虽然被告人李寻欢的犯罪结果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并不能以此就作出“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定性。被告人仅于20xx年7月领取驾驶执照,平时没有时间驾车,欠缺驾驶经验,没有处理过交通事故,不具备处理应急事务的能力。突然遇到事故,在惊慌失措之中,产生各种复杂念头,引发出杀人案件。客观事实表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预谋、没有计划,甚至没有明确的结果。我们知道,任何犯罪必定要追求一个必然的结果,也必然会有一定的预谋。而本案被告人的“杀人灭口”行为,无异于飞蛾扑火,结果不言自明。这不仅仅是令人难以理解,无法容忍!同时也表明他所追求的这个结果,不仅荒唐,显然也是没有明确目的的。交通事故的意外发生对被告人脆弱的心理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刺激。被告人是在极度恐惧、惊慌的情况下瞬间产生了犯罪故意。被告人没有预谋、没有计划,其主观恶性与预谋犯罪、图财害命、报复社会、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的主观恶性具有本质区别。案件发生后,被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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