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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审表》。专家如与申报企业或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向组长和联络员申明并回避。专家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申请企业及相关人员串通,为其申请的项目获得立项提供便利。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不得与申请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发生直接关系,如需补充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必须通过主办单位进行。专家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专家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专家不得泄露评审项目和企业清单、专家名单、和项目的评审结果,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评审工作结束后,向主办单位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并交回全部评审材料。专家不得擅自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专家不得跨组进行有碍项目公正评审的有关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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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未经主办单位批准,专家不得调换评审组,经主办单位批准的调换,应及时通知专家组和联络员。专家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项目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评审工作期间,专家原则上不得离开评审会所在地,如遇特殊情况实行请假制度,但请假时间超过4小时,即取消本次评审资格。请假需经组长、联络员和主办单位批准。(六)联络员的职责和纪律每个评审组必须设一名联络员,联络员由主办单位指定。联络员应为专家组的评审工作服务,并为评审的正常进行提供有力的条件保障(如备用的表格、文具等)。联络员应监督本评审组按评审程序和主办单位要求进行评审,保证评审的正常有序、公正客观。联络员应及时向专家传达主办单位的通知和要求,及时向主办单位反映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联络员发现本人与项目或申报企业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及早主动向主办单位申明并回避,由主办单位调换其他联络员。联络员应在评审组的第一次会议时,对照专家名单和项目清单核对到会专家和项目情况。如有不符,应立即通知主办单位处理。联络员应在专家组讨论评议时进行记录,在评审结束时,应协助组长清点和汇集有关材料(包括联络员的文字记录)交主办单位。联络员应解答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提出的有关创新基金政策、规范、指标体系等方面的疑问,但不得就具体的项目发表评论,不得有影响项目评审公正性的言论。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申请企业的合法权益。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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